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67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 别:A
签发人:冯涛
陕自然资函〔2023〕23号
扎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文物保护与土地利用有效利用矛盾的建议》(第46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我厅在指导市县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出让等相关工作中严格落实文件要求。
一是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
二是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取代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详细规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予以规划核实。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文物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三是健全“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本文印发前已完成考古发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具体地块信息,该类地块在入库或出让时,原则上无需再进行事先考古;确需进行补充考古,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尽快组织开展考古工作。
四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应予保障。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18日
(联系人:喻清仪,电话:029-89546018)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774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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