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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1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陈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我国1997年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2015年在种子法中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强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种子法的决定,扩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环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大了侵权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为种业振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已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同时修订条例实施细则等配套规章,加快构建完善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从近几年实践看,这样的法律法规制度安排符合我国国情和种业实际,能够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调动了育种者创新的积极性。截至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6.6万个,年申请量连续六年位居UPOV成员首位。

  二、关于为品种权人侵权取证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新修改种子法聚焦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实际需要,并注重与UPOV公约1991年文本衔接,进一步健全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保护范围方面,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由繁殖材料延伸到了收获材料,增加了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的机会,有助于解决无性繁殖材料、常规作物品种维权难问题,有利于保护种子经营流通秩序。在保护环节方面,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三个环节,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八个环节,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减少维权取证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最新司法解释和加强涉种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侵权案件审理和涉种犯罪行为的具体法律适用,为品种权人调查取证等提供了有利条件,加快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同时,2021年我部启动为期3年的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联合公检法等6部门印发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指导意见,强化种业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例交流、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出了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的组合拳,加大种业侵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关于有效提升对原始育种创新的保护力度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目的是构建原始品种权人与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鼓励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育种。新修改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第五款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推动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落地实施,我部正在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就实质性派生品种名录、判定指南、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等作出规定,同时加快完善实施细则、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和复审规定等部门规章。目前,已推动在国家水稻、玉米、小麦、大豆育种联合攻关组内试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全面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积累更多实践经验。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有关部署,全面实施新修改种子法,加快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修订,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我国种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门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2307/t20230721_64326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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