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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680号

发布时间:2023-07-16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按照农林业发展情况,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7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同日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二批)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

   2023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GJHZS/202307/t20230713_64320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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