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河北省非煤矿山行业统计调查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3〕128号
各有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7号)、《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9号)工作要求,建立河北省非煤矿山行业统计调查联络员制度,加快推进全省非煤矿山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联络员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信息统计工作的人员组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应明确1名专职或兼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的信息调查、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基本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高、认真负责,具备一定的非煤矿山专业知识,岗位相对稳定、热爱信息统计工作。
三、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省调查统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二)按照行业调查统计规定的任务和指标要求,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并按要求上报。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和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最新信息,按要求完成指定数据的统计、汇总、整理和分析,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按时完成省厅交办的日常统计和临时性统计调查工作。
(五)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统计培训、交流研讨会议,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做好统计调查资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
四、人员报送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填报和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矿政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信息统计联络员信息,于6月30日前报至省非煤矿山发展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非煤矿山行业调查统计制度,开展全省非煤矿山行业调查统计工作,是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有效举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行业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省非煤矿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态信息,推动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联络员报送工作,确保人员全覆盖。联络员制度建立后,省厅将进一步明确调查统计内容、报送渠道、方式及时间等工作要求。
联 系 人:吴伟、王占民、史康佳
联系电话:0311-86213945
传真电话:0311-86213894
电子邮箱:hbfmks@126.com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xxzx/10871101118561665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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