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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速增效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307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范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速增效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政策

  (一)关于将已经批准的省级以上园区的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省市重点项目,视为符合年度成片开发方案的建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对于已经批准的省级以上园区的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省市重点项目(产业类项目)仍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征地。

  为支持省级新区和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2023年4月18日,我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47号),明确“省政府批准的烟台黄渤海新区、临沂沂河新区、德州天衢新区、菏泽鲁西新区4个省级新区,以及设区的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类开发区的成片开发方案,可以设区的市政府名义单独报批”,减少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园区与所在行政辖区因建设时序和实施率不一致而互相影响的问题,有效提高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园区编报成片开发方案效率。

  (二)关于降低成片开发方案中工业园区公益性用地比例的建议。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有关规定,2021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鲁自然资发〔2021〕5号),规定“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成片开发用地总面积的40%”。规定40%的公益性比例,主要是为促进提高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居民生产生活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使城镇生活更加宜居宜业,推进城镇高质量发展。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3年11月实施到期,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开展修订工作并组织前期调研。我厅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标准》修订工作,2023年2月,结合近年来我省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情况,积极向自然资源部提出修订《标准》的相关建议,其中,对于以工业建设为主的区域内公益性比例问题,提出了结合区域建设实际适当降低公益性用地比例的建议。下一步,我厅将积极跟进自然资源部《标准》修订情况,依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时按程序对《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保障我省成片开发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

  (三)关于对园区内省市以上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用地与招拍挂协同推进机制的建议。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 2020年7月,我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对新增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制度供地。由政府牵头完成地块的评估事项,以及场地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时间和资金成本,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四)关于将成片开发等土地审批事项一并下放到市级政府办理的建议。我省自2017年开始,陆续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对相关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给所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2020年,印发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省政府除承接原由国务院审批的济南等11个市的36个市辖区的批次用地审批权外,原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全部授权下放给所在市政府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工作,由省政府委托给设区的市政府负责,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政府可以将该项行政职权委托给设区的市政府行使。因此,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目前尚无法下放或委托给设区的市政府审批。

  二、关于优化相关审批政策

  (一)关于国家和省市级重点用地审批容缺受理的建议。2023年3月,我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31号)规定,允许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容缺审查。对暂未获批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暂未取得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要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同步推进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并确保在报省政府审批或审查前完成的情况下,可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

  (二)关于先行使用林地的建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建议。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应当进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风险较高的,不得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因此,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土地征收的必要程序和重要依据,不可简化。

  (四)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议。根据《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号)规定, 实施区域评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各市组织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11个评估评价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对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强化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力度,及时对接重点项目用地需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进度,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307/t20230705_4366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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