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1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产地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后,我部陆续开展动物检疫规程制修订工作。2023年3月,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第656号公告,制订出台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和检疫规程,明确野生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和程序;4月,印发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4个产地检疫规程,明确畜禽、犬、猫、蜜蜂等的产地检疫范围、对象和程序。
二、关于屠宰检疫
2023年4月,我部根据畜禽屠宰检疫工作需要,修订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5个规程,新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等2个规程,进一步完善了畜禽屠宰检疫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屠宰检疫规程明确的检疫范围、对象和程序实施屠宰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对于尚未专门制定检疫规程的骆驼、羊驼的屠宰检疫,可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467-2001)执行。
三、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2022年9月,我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调整了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完善了相关场所的人员配备、布局、设施设备及制度等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完善了文件中相关概念的表述。《办法》修订后,有利于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开展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便于更多的动物饲养场等四类场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法》实施以来,我部指导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强防疫制度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管理。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306/t20230630_6431193.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2023年上半年土地...
2023-07-21“五位一体”金融支农...
2023-05-13芜湖市创新推行党组织...
2023-04-15“千万元村”的诞生秘...
2023-03-11安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2023-03-04轻轻松松“颗粒归仓”...
2022-12-24土地托管“托”起好日...
2022-12-082022年第三季度土...
2022-12-08乡贤理事会“理”出文...
2022-12-08土地托管,种地打工两...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