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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8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修改内容

  (一)缩小征地范围

  (二)规范征地程序

  (三)完善征地补偿

  二、《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解读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修改内容

  (一)缩小征地范围(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供应建设用地的来源。删去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增加供应建设土地的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成为可能。

  二是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地。在新法第45条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收土地,并列举了6种情形,主要是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实践中已有部分项目用地不能征收为国有。其中,关于“成片开发”:

  1.出台过程。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各方面对“成片开发”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我国城镇化进程和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保留这一情形,以免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不属于公共利益;还有意见认为“成片开发”由政府主导,征地规模大,涉及群众利益广,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应当进行严格限制,避免政府无序征地。

  2.严格限定。一是批准和实施层级,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是区域限制,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体现了规划的严肃性,在编制规划时,必须为日后即将进行的“成片开发”预留空间。三是在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主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四是“成片开发”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3.成片开发方案报审流程。

  程序。市局认为方案已成熟的,以市局名义向省厅耕保处发送《请予审查函》(见模板),根据省厅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省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通过或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市局呈请市政府出具呈报省政府的《关于报请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见模板),报省厅后,由省厅报省政府批准。

  4.申报材料。市级报什么。各市报审成片开发方案时,需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要求,提交正式纸质材料1套及电子版材料(3张光盘,直接在光盘表面而非包装上注明“**市成片方案;**年**月**日”)。县级(备案)报什么。各市向省政府备案各县成片开发方案时,由市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送省厅(可邮寄),包括正式纸质材料1套及电子版材料(2张光盘,直接在光盘表面而非包装上注明“**市成片方案;**年**月**日”)。(注:市政府批文需有文号)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此次修法,弥补了上一版土地管理法征地批准前程序的空白,强化了农民的知情权、话语权,还增加了社会风险评估的内容,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决定的重要依据。详情请见《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

  (三)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新法第48条对原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一是将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二是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区、市)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三是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单列,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四是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单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二、《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解读

  (一)基本情况。

  1.出台背景。一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对征收土地程序进行了重构。二是“一法两条例”中“多数”、“个别”等规定有待细化。三是因征地引发的行政复议和信访较多,需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行为。

  2.出台过程。广泛征求市县意见,参考借鉴江西、山东等外省经验做法,多次请示自然资源部耕保司,经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开展了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省政府专题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该文并印发实施。

  3.格式文本。省厅已起草征地预公告、现状调查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登记表、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决定、强制执行催告书以及补偿安置协议的格式文本。

  4.有关说明。本次培训主要针对土地征收有关工作,对于土地转征报批及有关格式文本,省厅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转征报批有关工作待该通知印发后再培训。

  (二)《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关键内容。

  第四条 关键词“区”“第四十五条”“公共利益”。区政府也可作为主体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用地申请时要注明是否符合第四十五条以及符合哪一条的具体什么内容;《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的格式文本中,要求县(市、区)通过组织专家论证、政府专题审议等方式,对该项目用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形进行了论证。

  第五条 关键词“张贴”“十个工作日”“影像留存”。预公告可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2年4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预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公告均需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关键词“准确”“全面”。曾有因现状调查不准确全面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案例;不要求签字确认,但后续要与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张贴。

  第七条 关键词“低风险”。如有不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在风险评估时是否发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否落实《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规定的论证、评审、县政府盖章同意、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等有关要求。部分地方的部分报告,不符合要求,市县局请认真编制、审核,省厅后续会抽查。

  第八条 不能用补偿安置公告代替补偿安置方案,两者都要有。

  第九条 关键词“张贴”、“三十日”,“范围图”、“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异议反馈渠道”。“范围图”无统一要求,但是要尽量能够让被征地群众识别出拟征收地块位置与范围。

  第十条 关键词“意见建议”、“过半数依职权(主动)听证”、“依申请听证”。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回应;依职权(主动)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申请听证(有提交听证申请的,按照2020年3月的《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执行);关于是否还需要放弃听证送达回执,以后续印发的用地报批通知及格式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关键词“逾期未登记的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关键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省厅已起草协议模板,后续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关键词“双10%”、“如实说明”。因未如实说明违法。

  第十四条 关键词“补偿费用”、“社保费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等,财政部门已将上述费用纳入预算的证明等材料,可作为落实凭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可作为社保费用的落实凭证。

  第十五条 关键词“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年内”、“重新启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是指组卷报批;重新启动包括预公告在内的所有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省厅目前制定的协议模板会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对补办手续的用地项目,按其他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关键词“审批”。以省厅正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格式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关键词“张贴”“五个工作日”“复议权利”。如注明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则复议时效为60日,否则为1年。

  第十八条 关键词“十五日”、“送达”。关于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各种法定送达方式均可,推荐直接送达并请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关键词“全面、准确”。省厅已起草模板。

  第二十条 关键词“支付费用”、“实施征收”。

  第二十一条 关键词“村务信息公开”,《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原文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为查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关键词“责令交出”、“强制执行”。省厅已起草模板。

  第二十三条 认真履职。

  第二十四条 2022年9月13日印发施行,比如“双10%”。

  相关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zcjd/10867112779382800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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