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僵尸”企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流转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30029号建议的答复
张雅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僵尸”企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流转的建议》收悉。建议分析了我省闲置低效用地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对我省下一步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已采取的措施
(一)狠抓闲置低效用地盘活。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盘活利用工作,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在全省开展闲置土地和城镇空闲土地处置专项行动,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查中1351宗、面积6029.74公顷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的116宗、面积328.76公顷外,目前已全部处置到位。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落实主体责任,分类施策、一宗一策处置闲置土地。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实行“挂图作战”。积极推动“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推行政府牵头、法院介入、部门协同的“府院联动”处置模式。每年我厅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纳入重点工作,分解任务并做好年底考核,同时健全长效机制,推行标准地、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改革,完善合同履约监管制度,探索实行项目“双合同”监管机制。将各地处置工作列入自然资源督察事项,实施挂牌督办、约谈问责、考核奖惩等有效措施。
(二)加强源头防范。2021年10月,制定出台《关于强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和源头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从实行精准征地供地、规范用地管理行为、创新用地监管模式、实施约束惩戒措施等方面,加强项目用地批供用全流程管控,严防闲置低效用地产生。
(三)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为有效破解土地资源利用瓶颈,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为契机,深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多措并举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2020年3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积极稳妥部署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我厅先后印发贯彻落实意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示范奖励政策等配套文件。各市、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相关专题会议,成立工作专班或专项工作组,多部门联合协作,形成合力。按照“调查摸底认定-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开发实施-标图入库-项目审核奖励-示范引领-监督评价”工作流程开展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盘活利用面积11.01万亩。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示范项目(区域)遴选、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典型案例推荐,择优选择两批50个低效用地示范项目(区域)经验在全省推广示范,2个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典型案例入选全国优秀案例集。
(四)开展工业用地绩效调查工作。2019年以来,我省部署开展了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工作,基本摸清了工业用地区域分布、权属、建设状况、实际用途等情况,形成了工业用地绩效调查初步成果,为推进“亩产效益”评价、精准识别低效用地提供数据支撑。同时,鼓励指导各地结合“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结果,对优先发展类、支持发展类、提升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四类企业试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倒逼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
(五)鼓励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2020年4月,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鼓励各地结合“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结果,对优先发展类、支持发展类、提升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四类企业试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倒逼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实行标准地改革。在重点区域内,对拟出让工业用途建设用地,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2020年7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2020年年底前,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之后我省“标准地”改革不断加快,16市相继出台了“标准地”改革指导性文件。2021年,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落实“标准地”改革任务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29号),明确“从2021年起,在重点区域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2020年至2023年2月底全省“标准地”出让土地面积34万亩。
(七)积极配合省国资委等部门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出台多项支持“僵尸企业”处置的政策措施。一是在产权保障方面,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和《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为包括“僵尸企业”在内的企业和职工产权遗留问题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二是在优化服务提质增效方面,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4号),实施“一网通办”、电子证照,进一步提高“僵尸企业”处置效率;联合税务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5号),实行一窗受理,健全计税价格认定机制,提高“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便利度;出台《关于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开展涉企服务违规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83号),从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放管服”改革落实等方面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保驾护航。三是在盘活“僵尸企业”土地资源方面,将“僵尸企业”处置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有机整合,利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引导政策和激励机制,服务和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吸收提案中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市县科学有效处置低效用地,及时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用地规划、招商引资等工作,努力提升我省工业用地建设水平。
(一)持续加大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强对各市县的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市盘活处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每年明确各市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任务,确保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持续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有效破解土地资源利用瓶颈,提高土地利用率。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306/t20230614_4348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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