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3〕113号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省地矿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15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对象
1.随机检查名单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1号)要求,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名单,共计74个,其中探矿权14个,采矿权60个(详见附件1)。
2.专项检查名单
结合日常工作和掌握了解的情况,各市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专项抽查名单,共计41个,其中探矿权1个,采矿权40个(详见附件2)。
3.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需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进行检查,截止5月31日,“信息公示系统”中有33个异常名录和3个严重违法名单(详见附件3)。
4.公众举报检查名单
截止5月31日,共收到1起社会公众举报(详见附件4)。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登录“信息公示系统”,查看社会公众举报情况,如存在社会公众举报的矿业权应及时进行实地检查。
(二)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检查对象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厅矿保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了解的情况,确定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检查名单,共计8个采矿权(详见附件5)。
(三)绿色矿山专项检查对象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017号)要求,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厅矿保处组织开展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河北省绿色矿山储备库的矿山企业实地检查,持续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确定绿色矿山专项检查名单,共计34家矿山企业(详见附件6)。
(四)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专项检查对象
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厅矿保处组织开展储量数据实地检查工作,确定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检查名单,共计60个采矿权(详见附件7)。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专项检查对象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877号)要求,厅生态修复处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确定二合一方案专项检查名单,共计116个采矿权(详见附件8)。
(六)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专项检查对象
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厅矿业权处牵头,矿保处配合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定专项检查名单,共计552个矿业权,其中探矿权115个、采矿权437个(详见附件9)。
二、检查内容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内容
探矿权检查内容:探矿权基本信息、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工程抽查、开工或项目备案情况、在批准范围内勘查情况、封井(填)、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费金缴纳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
采矿权检查内容:采矿权基本信息、开发利用方案情况、标识制度落实情况、资源合理利用情况、批准范围内开采情况、矿山储量年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费金缴纳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
(二)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矿业权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情况。
(三)绿色矿山专项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矿山企业在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的建设情况。矿山企业自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以来在绿色矿山建设方面的主要工作,历次检查或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四)资源储量数据专项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矿山企业在储量统计、储量评审备案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专项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缴存、计提和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
(六)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专项检查内容
矿产资源勘查主要检查勘查许可有效期、勘查范围内勘查活动、最低勘查投入情况,是否存在以采代探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检查采矿许可有效期、开采方式方法、开采矿种、三率标准执行、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情况,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全面推广使用自然资源外业核查系统。各市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并报送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
(二)其他专项检查
厅有关处室根据确定的专项检查名单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程序、方式方法、时间节点等内容,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公示
按照《2023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双随机办〔2023〕1号)要求,检查结果均要在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结果要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完成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或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
(二)开展实地检查(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三)报送工作总结(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厅有关处室要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厅矿保处。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厅矿保处和厅生态修复处分别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地检查工作,并按自然资源部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五、任务分工
省厅矿保处统筹安排部署全省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厅生态修复处、矿业权处、矿保处、财务处按照工作职责和确定的专项任务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同时组织包联区域的实地检查工作。对单个矿山涉及多个检查事项的,包联处室要协调有关技术支撑单位、下级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开展检查,确保一个矿山只进行一次检查,防止多次进入企业检查。具体分工如下(各单位联系人见附件9)。
(一)厅矿保处负责包联承德市、邢台市的实地检查工作。
(二)厅矿业权处负责包联秦皇岛市、唐山市、邯郸市的实地检查工作。
(三)厅生态修复处负责包联张家口市、保定市、石家庄市的实地检查工作。
(四)厅财务处负责包联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雄安新区和辛集市的实地检查工作。
(五)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配合有关处室、技术单位开展相关专项检查。
(六)省自然资源利用规划院、省国土整治中心、省自然资源档案馆、省地质调查院、省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做好相应技术支撑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纪律。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相关单位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检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创新检查工作方式和手段,鼓励采用数据分析对比、遥感影像、无人机等手段提升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全面推广使用自然资源外业核查系统开展实地检查工作。
(三)严格名单管理,督促落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矿业权人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已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抽查检查频次,进一步畅通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应及时核查,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移出。
(四)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属地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报告厅有关处室,同时对省厅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处理,并将结果报厅有关处室进行认定。厅有关处室要依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实地检查等工作,对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提升共同监管效能。
(五)加强培训指导,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培训,明确检查要求、检查程序和操作流程,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交流指导,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争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支持,将矿业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3.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5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kczyjdc/10864115773961945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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