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 、渔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3〕1号)中关于发展健康养殖、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引导和带动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按照《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主体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和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
二、创建数量
东、中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4个;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4个,其中,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2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数量要求报送并明确创建单位排序。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申报。7月底前,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和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线上线下申报工作(线上系统:“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管理系统”http://sfc.szjoann.net)。
(二)考核验收。8—10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及《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3年版)》(见附件)要求,组织对申报创建国家级示范区的主体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择优报送。
(三)报送材料。10月31日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报送材料的规定,将国家级示范区有关材料报送至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各一份,电子文本通过线上申报系统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
(四)复核确定。10—12月,我部将组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对2023年拟公布的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公开征求意见。12月底前,公布2023年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四、创建要求
(一)周密部署,严格把关。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切实把好审核关,认真核对示范单位基本信息及验收结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组要做到现场核查、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二)加大扶持,扩大宣传。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渔惠渔政策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鼓励涉渔转移支付等资金向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单位倾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指导,及时总结。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指导、工作考核,对工作中发现国家级示范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我部,严重者取消其称号。我部也将适时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调研。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年度考核报告请于12月20日前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五、联系方式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电话:010-59194433,电子邮箱:sfc@agri.gov.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电话:010-59192996,电子邮箱:aqucfish@163.com
附件:1.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3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池塘养殖类)
2.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3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工厂化养殖类)
3.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3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淡水大水面生态渔业和浅海滩涂养殖类)
4.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3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稻渔综合种养类)
5.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3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深远海养殖类)
6.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3年版,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306/t20230609_64298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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