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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相关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矿产资源开采要全面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控,把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贯穿采矿全过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我厅在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号)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形成了《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自然资源部令5号);

  (四)《国土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

  (五)《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矿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6号);

  (六)《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0〕1号);

  (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我省实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

  明确了需编制和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情况以及编制的要求。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编制方案。采矿权变更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时原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重新修编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修编方案。

  (三)方案审查。

  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批。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将方案报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职责同时委托。

  二是明确了方案评审机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与方案编制单位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明确了审查程序。1.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方案材料后作出初步审查。2.方案评审机构公平公正地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确定。3.方案评审机构对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机构评审意见书,将材料报送负责方案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4.负责组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资料形式审查后,公示方案评审结果。期满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并做好系统上传和归档工作。

  四是明确了方案评审要求。评审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以内业审查为主,情况复杂确有必要的组织实地踏勘核实,并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有关要求提出评审意见。

  (四)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了矿山企业应当依据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明确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照方案及年度报告对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自出让登记的矿山企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在第二年度组织有关专家对上一年度全省已审定的方案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三是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业权人按要求填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并公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7月3日起正式施行。浙土资规〔2017〕1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王洁

  电话:0571-88877886。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3/6/2/art_1229101716_2478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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