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后发现面积缩水 解除合同前账得算清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邓琴辉 何立琦
承包土地给付承包费天经地义,但有的承包商却找理由不愿给。2022年8月,喀什某畜业公司因850亩土地承包费被拖欠,将承包商告上法庭。
关键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案情
2021年4月,喀什某畜业公司和徐某签订种植承包合同,约定将该公司1000亩土地以每亩280元的价格承包给徐某,用于种植青贮饲料,合同期限为8年,徐某如超期未支付承包费,按欠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徐某按约定先支付了10万元承包费,承诺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
合同签订后,徐某种植青贮饲料,产生4.3万元水费。合同约定,土地由谁种植水费就由谁承担,但徐某一直未缴水费。由于徐某既未缴水费,也未支付剩余的承包费,喀什某畜业公司将其起诉到英吉沙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主张拖欠的18万元租赁费和违约金,以及4.3万元的水费。
被起诉后,徐某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委屈,“承包土地后,我和原告方一同测量土地,实际为850亩,并非1000亩。且租赁的土地旁没有水渠和泵房,无法浇水,造成饲料苗旱死。”
说法
2022年初,喀什某畜业公司问徐某是否继续种植承包土地,徐某表示不承包。随后,该公司将土地转包给他人。
庭审中,喀什某畜业公司和徐某同意承包合同自2022年4月15日解除,徐某也愿意支付违约金。承包费和水费的具体数额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徐某未按约向喀什某畜业公司足额支付承包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土地实际为850亩,因此案涉土地实际承包费为23.8万元,徐某尚余13.8万元未支付。
关于逾期违约金,法院以13.8万元为基础,按照2021年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认定为5313元。
就4.3万元水费问题,徐某提出“因原告未履行承诺,导致案涉土地没有水,无法进行耕种”,喀什某畜业公司提交的水费收费表证明案涉土地是有水渠的,徐某对青贮饲料进行了灌溉,从而产生了费用,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水费。
1月14日,法院判决,喀什某畜业公司与徐某签订的种植承包合同于2022年4月15日解除;徐某向喀什某畜业公司支付承包费13.8万元及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5313元、水费4.3万余元。
法官点评
土地涉及民生,关乎百姓利益。在农村,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较为常见,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xfflxc/202305/f352864b9041472abf6adf7ce439397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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