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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涉农方面的亮点一: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法律条文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条理解如下:

  《民法典》对“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层权利结构作出规定。同时,删除了原物权法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这些规定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有助于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权,同时也极大地释放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潜力,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65952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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