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2020年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规定,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为此,制定了《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包括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出让技术报告、采矿权出让技术报告、探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探矿权实地核查报告、采矿权实地核查报告、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
(二)信息库建设。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
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于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督管理系统,填报单位和从业人员等信息;并于每年1月、7月主动更新技术服务信息。新承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当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填报。
(三)监管方式。对技术服务单位实行监管名录管理,监管名录分为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果运用。一是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在监督管理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开披露。异常名录公开披露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开披露期限为3年。二是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请财政资金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时,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披露期间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披露期间应依法予以禁入。
(五)名录库移出。一是技术服务单位积极整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披露期限届满前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技术服务单位,披露期限届满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或者符合规定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移出申请。三是符合移出条件的,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移出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不符合移出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四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技术服务单位,未提出移出申请,或者不符合移出条件的,公开披露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公开披露。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zcjd/202304/t20230424_11907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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