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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2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是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05年制定出台、2011年进行修订,对于落实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及时发现违法测绘行为、避免重复测绘、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的现况,亟需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一)落实法规规章要求。2018年,《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进行了废旧立新。2021年,《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发布。基于新修订的法规、规章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的新要求,需要进行修订。
(二)顺应资质管理变革。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对《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进行修订发布,其中对于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因此有关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核实的相关条款也应当修改,避免因标准不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
(三)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落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同时,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的办理方式已经改为在线办理,办理流程与申请所需材料均有所简化,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四)体现最新管理手段。我省于2021年建成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并投入使用,为通过互联网高效便捷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提供了技术支撑。2022年初,省厅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业务办理事项流程清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进行了优化调整。
二、修订过程
2022年2月,省自然资源厅成立起草小组,明确责任分工。3月,收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相关上位法规、规章,以及14个兄弟省份测绘项目备案相关制度文件。4月,结合近两年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情况,通过电话访谈等形式,调研了解市县主管部门监管思路和工作流程;通过QQ群等渠道,了解服务对象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事项过程中的意见建议。5月,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我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至6月,根据征求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经我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形成审议稿。2023年3月,经我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七条,第一条至第二条分别阐述了办法确立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第四条明确了备案主体与时限要求;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分别阐述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的办理渠道、业务流程及时限要求等内容;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监管及结果应用内容;第十五条明确了办理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纪律;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发布机关和生效时间。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修改《办法》名称。为了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形势发展新需要,更好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也相继修订、废旧立新并更名,《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进行了更新。为了与上位法保持统一,《办法》名称修改为《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二)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三)确定管理职责。根据上位法规、规章,《办法》明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工作。
(四)简化备案材料。《办法》将原先线下提交纸质材料方式改为在线办理,并明确了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较原《办法》压缩减少了备案材料,方便行政相对人。
(五)细化核实内容。按照新的管理要求,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核实管辖范围、承包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及专业类别、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及填报信息一致性等方面内容。
(六)优化管理程序。为优化营商环境,备案提供线上不见面办理服务,对原《办法》中的办理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缩至七个工作日,明确了退回备案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提升了办事效率。
(七)创新管理抓手。修改后的《办法》创新了备案管理的抓手。对不按规定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备案结果在测绘资质管理、行业信用评价、成果质量委托检验等工作中应用。

附件:关于《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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