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3〕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质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对象及内容
(一)河北省测绘资质单位2021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二)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在河北省2021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二、检查机构
河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质检站)。
三、项目选取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项目清单。省厅从测绘项目备案管理系统中提取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开展的测绘项目,结合市局报送项目信息,统一梳理筛选适合检验、具备一定规模、能反映单位测绘水平的项目,形成2023年质检工作项目库。从项目库中随机抽选90个项目作为被检项目,其中2022年省市质量检验合格单位的项目不再抽取,不合格单位必抽取一个项目。
四、进度安排
(一)4月上旬至4月底,收集汇总项目信息。各市局于4月20日前完成项目清单报送(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PDF版)。省质检站负责汇总项目信息,组织项目抽选并开展相应培训。
(二)5月1日至10月31日,省质检站完成质检工作和结果确认,汇总分析结果,编写工作总结。
(三)11月1日-12月10日,审查并公布质检工作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质检工作,及时准确收集报送项目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配合开展质检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省质检站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抽样、检验和质量评定工作要科学严密,经得起检验。质检工作不得妨碍被检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严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索受被检单位财物,不得泄露被检单位成果和商业秘密。如有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被检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按规定提供有关测绘成果,积极配合质检工作。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故意隐瞒、拒绝和阻碍质检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将纳入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管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厅国土测绘处 张亚 0311-66772160
省质检站 李亮
邮 箱:1191335130@qq.com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gtchc/10844266707161726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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