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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5 来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价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进行了修订,有关修订情况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主要包括土地有偿使用供应地价、土地供应后修订出让合同需补缴的地价等。2016年,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6号文,从宗地地价确定的实施程序、有偿使用供应地价确定规则、出让或划拨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补缴地价规则、地价评估技术指标等方面对确定各类地价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次修订文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国家要求

  2018年,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以下简称4号文),对于已出让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相关情形,均要求以评估方式确定补缴地价款,而6号文对其中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等部分情形规定以基准地价直接测算补缴地价款,与国家新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

  (二)现实需要

  随着市场形势和管理需求的发展变化,部分区县局、产业园区、开发企业也陆续对6号文的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包括进一步简化出让合同修订程序、明确普通工业厂房改为标准厂房补缴地价款政策、充分体现对物流仓储项目用地的地价政策支持、优化配建独栋商业完善出让手续的办理流程等。结合实际管理需要,确有必要对6号文进行修订。

  二、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新的规定执行地价确定规则。衔接国家4号文规定,对于已出让土地经批准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增加零星用地、调整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且涉及改变了详细规划强制性条件的情形,由按照基准地价测算补缴地价款修改为以评估方式补缴地价款。对于国家4号文未明确规定的,即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详细规划强制性条件的情形,属于企业在详细规划条件下,根据市场研判作出的最优方案,有利于满足不同购房主体的实际需求,应予以支持,本次修改为不计征地价款。

  (二)优化出让合同修订程序,缩短办理时间。2021年5月,我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发〔2021〕21号),已优化了土地出让合同修订流程。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支持项目加快完善手续,本次结合各区县局和开发企业意见,进一步取消了依据《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修订合同的环节,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申请核算补缴地价款,无需修订出让合同,最终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申请核算补缴地价款,一次性修订出让合同。

  (三)明确普通工业厂房项目经批准改为标准厂房补缴地价款政策。6号文未规定普通工业厂房项目改为标准厂房的补缴地价款政策。2022年6月,我局印发《关于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30号),规定普通工业厂房项目经批准改为标准厂房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出让合同时标准厂房用地和普通工业用地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地价款。为体现地价管理政策的完整性,本次修订将该规定纳入文件。

  (四)体现对物流仓储业的地价政策支持。为推动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物流仓储用地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用地,本次参照工业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地价支持政策,将已出让物流仓储用地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按基准地价测算补缴地价款修改为不计征地价款。

  (五)配建的独栋商业不再办理收回重新招拍挂出让手续。从实际管理出发,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政策性住房项目配建的独栋商业等非住宅为权利人项目整体产权的一部分,其建筑布局均依法经过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且收回重新招拍挂时间长、程序繁琐,增加了开发企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收回独栋商业等非住宅重新招拍挂出让的规定,修改为以协议方式直接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六)进一步清晰界定文件内涵。6号文主要为各种情形供地地价的确定规则,对个人政策性房屋办理划拨转出让、保留划拨性质转让等交易时计征土地收益的规定,不属于供应地价政策范畴,本次未纳入6号文,相关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zcjd/202304/t20230403_11840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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