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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是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数据,其成果利用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各类专项调查、监测及分析评价成果不断丰富,调查监测成果的应用需求也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

  2022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冀自然资发〔2022〕40号),对调查监测成果汇交、维护、更新、公开、共享和利用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在成果管理实践中的制度性支撑作用还不够,部分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还不高,存在风险隐患。

  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职责,强化成果利用监督,规范调查监测成果应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在充分总结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新形势、新要求和工作实际需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第四条至第七条为总体要求,明确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总体原则、职责分工、职责任务和安全保密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成果汇交和保管的有关要求,包括实行成果汇交制度,明确技术核验、成果移交、编制更新成果目录以及成果保管等环节的工作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成果发布公开和共享利用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发布公开、共享原则、共享方式、共享审查、共享程序、成果领用等环节的工作要求。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为监督管理,规定成果需求部门责任和应用跟踪管理,明确了调查监测组织部门、成果保管部门责任义务,建立调查监测成果管理情况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共建共享机制。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法律法规制度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及实施时间和解释权限等。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对关键环节和内容进行明晰和细化。《办法》对关键环节和内容进行细化和明晰:一是明确收到汇交的调查监测成果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并规定“无成果汇交凭证的调查监测项目不得通过最后的项目验收”,更好保证成果汇交制度的落实。二是在成果保管中,增加“对重要调查监测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的规定,更好保障成果的安全。三是明确在领用成果环节,领取人须“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领用成果后须“签写成果交接单”。

  (二)增加鼓励应用的专条表述。结合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数字场景建设等重点工作,为更好发挥调查监测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支撑作用,在第二十三条专门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共建共享机制,拓展政府部门间合作,鼓励开发各类安全可信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社会化服务,促进成果广泛应用。

  (三)压实安全保密责任。明确汇交、保管、发布、共享、利用、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调查监测成果安全。对国家无明确规定调查监测成果管理要求的,明确使用方在成果使用完毕后,需存档的,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存档;不需存档的,成果使用结束30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进行销毁。

  相关文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zcjd/10835939850574118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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