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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级开发区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严格执行“标准地”出让规定,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事先定标准、政府优服务、企业重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产,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实施意见》,该项工作主要包括六项重点任务。一是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按“7+N”模式开展,“7”即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N”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统一评估。

  二是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控制指标是指按“5+X”模式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其中“5”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X”即可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

  三是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明确控制指标纳入“标准地”地块出让方案中,“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并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配置方式。

  四是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出让公告。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各地可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探索履约监管模式,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是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项目审批是指为实现“拿地即开工”,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

  六是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以及对其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省“标准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工作措施,上下联动,确保“标准地”出让取得实效。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td/202303/t20230327_2779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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