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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冀自然资办发〔2023〕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河北省2023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河北省2023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9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简约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自然资源部“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进行随机抽查,对土地估价机构的年度抽查比例达到5%,抽查结果公示率达到100%。

  二、抽查对象

  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2号)相关规定,依托“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对我省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进行抽查。

  三、抽查内容

  (一)土地估价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6.出具虚假土地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土地评估报告;

  7.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土地评估档案的;

  8.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的人员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

  9.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本机构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监督检查内容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5.签署本人未承担业务的评估报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情况的。

  (三)土地行业协会监督检查内容

  省厅监督检查土地评估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情况,并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方法步骤

  2023年6月至12月,省厅依托“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和实地走访,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土地估价机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各市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土地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随机检查。2023年6月至9月,对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在“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中随机抽查土地估价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的每个土地估价机构随机抽取1个估价报告,由随机抽取的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省厅对土地评估机构备案规范性进行审查。

  (二)限期整改。2023年10月至12月,存在问题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按照要求依法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统一公示。2023年12月底前,省厅将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配合省厅依托“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对土地估价机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2022年度抽查报告质量不合格及违规的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二)各市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资产评估法》,依法对辖区内土地评估行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省厅委托或交办的具体事项进行监督检查。2023年12月15日前将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上报省厅。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除已有明确线索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开展上门检查,不干扰机构和个人依法正常从业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在抽查工作中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zrzykf/10836303620211228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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