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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如何实施?漫解来了!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5)暂扣测绘资质证书、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6)降低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吊销城乡规划资质证书;(7)停业整顿;(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规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处理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听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规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

  

  (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4)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5)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件;(6)责令停业整顿;(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规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文书标题及文号;(2)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告知、听证的情况;(5)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6)履行方式和期限;(7)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9)作出决定的日期及印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立案查处过程中不计入前款期限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xwzx/xtyw1/202303/t20230317_78565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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