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3〕28号
各市(含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局,河北省水勘院: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1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织做好信息公示填报工作
(一)精准确定信息公示名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年度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明确应公示名单和不纳入公示范围名单,及时督促和指导矿业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年度信息,切实提高公示率。2022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和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不纳入应公示范围,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备注说明。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不纳入公示范围的名单及说明文件于3月10日前报省厅矿保处调整。
(二)高质量填报年度公示信息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对促进矿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监督作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指导填报及审核。对矿山基本情况中的年采出矿量、年消耗资源储量,非煤矿山采选指标中的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选煤情况中的原煤入选量,共伴生矿产利用中的入选矿石量、入选矿石品位、选矿回收率等相关指标做到应填尽填,对冶炼环节和部分洗选环节等确属部分矿山企业自身不能掌握或获取的数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组织相关单位统一处理,保持与储量年度报告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确保填报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对已填报公示的矿业权,如果发现公示内容存在错误,可在3月31日前通过“公示系统”进行更正。
(三)加强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管理
为加强储量年度报告工作的管理,保障矿山资源储量数据的连续性,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3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生产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河北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数据库、未生产矿山企业承诺书、储量年度报告工作总结等电子资料,报送至河北省水勘院。
二、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核查
(一)多渠道确定核查名单
一是通过公示系统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随机抽查名单;二是厅机关各业务处局和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确定专项抽查名单。
(二)创新核查检查方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各处室(科、股)协同工作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创新核查检查工作方式和手段,鼓励采用数据分析对比、遥感影像、无人机等手段提升核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全面推广使用自然资源外业核查系统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三、继续加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年度抽查名单前,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中移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情形的矿业权要及时清理移出异常名录。同时继续督促已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矿业权人加快整改。矿业权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要及时组织开展核查核验,除通过室内核验可查实矿业权人完成整改的,均应进行实地核查,满足移出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移出。实地核查中发现综合利用指标、履行义务情况等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列入异常名录。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相关处室(科、股)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为基础,以河北省矿产资源监管系统为手段,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形成多部门、多层级信息“共管、共用、共享”格局。
(二)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厅机关各处室局要依职责全面参与年度信息审核、确定抽查名单、实地核查等工作,对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提升共同监管效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属地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报告厅有关处室局,同时对省厅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厅有关处室局进行认定。
(三)强化宣传培训指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矿业权人填报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矿业权人服务手册、微博和微信等各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大力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违约失信为耻的依法办矿氛围,提高矿业权人开展信息公示的主动性、自觉性。要加大培训力度,做好政策咨询,及时解决矿业权人信息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避免瞒报、错报和漏报;指导矿业权人熟练使用公示系统,提高公示信息填报质量。
五、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
(一)填报、录入和公示(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话、短信、发布门户网站与公众账号信息、设立专线、组织培训等形式,督促指导矿业权人按时按规定填报、录入和公示。
(二)确定实地抽查名单(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
随机抽查名单由厅矿保处组织河北省水勘院,按10%的比例通过公示系统随机摇号确定。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专项抽查名单。专项抽查名单要在4月20日前报省厅矿保处。
(三)抽查核查(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要求,全面推广使用自然资源外业核查系统软件开展实地核查,于9月30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核查结果录入工作。
(四)总结上报(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握好工作节奏,提前谋划,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认真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联系人:厅矿保处,张启贤,66771302
省水勘院, 刘猛(储量年报咨询)
李萌(信息公示咨询)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pdf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3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kyqglc/10830148545738719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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