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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聚焦农村养老:如何使农民“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23-03-11 来源: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我国乡村60岁以上老年人有1.2亿人,乡村有1580万留守老年人,乡村60岁以上老年人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大多只有100余元。乡村养老产业机构少、门槛高、功能弱;基层医疗机构力不从心,无法保障服务需求。”民建中央《关于推进乡村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以下简称“民建中央提案”)中提出,加快推进乡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事关乡村振兴战略成效和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养老待遇尚存在很大差距。如何让农民安享晚年、老有所养?政协委员积极建言献策。

  提高农民养老待遇

  农民到达退休年龄,生活来源怎么解决?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熊水龙指出,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特别是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偏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年满60岁后每月只能领到80元左右的养老金,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年满60岁后可以领到200-300元左右。在这样的养老待遇下,很多农民到了70、80岁还要劳作,难以拥有获得感和幸福感,也难以拉动农村内需。”

  熊水龙建议,短期内,加快制度统筹和整合,不断缩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待遇差距与个人缴费贡献差距,提高制度公平性和基金可持续性。长期来看,应通过整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高龄津贴制度,构建不需要个人缴费,实现现收现付制的国民养老津贴。此外,熊水龙还建议,将部分央企和国有企业收入用于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补贴。

  农工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的提案(以下简称“农工党提案”)建议,建立完善的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中央、省级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区、苏区等困难地区基础养老金补助力度,全力提高其基础养老金水平。此外,应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发放退休金,对于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农民,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民建中央提案提出,统筹乡村老年人高龄津贴、失能失智老年人生活与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物价上涨指数建立津补贴、养老金增长机制,逐步提升乡村老年人收入。同时,适时扩大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建立起以长期护理保险为支撑,以高龄津贴和提高养老待遇为补充的多维养老保障体系。

  探索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农工党中央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个人缴费档次总体偏低,统筹级别低,保值增值模式过于单一等问题。

  首先要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农工党中央提案建议,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实行与个人缴费档次相挂钩的制度。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应拿出集体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参保农民缴费进行补助。熊水龙建议,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将定额缴费形式转变为比例费率制,即依照城乡居民的年收入情况、相对合适的费用比例进行调整、缴费,最低缴费标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不断变化。

  其次,要建立起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机制。农工党中央提案建议,城乡居民保险基金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使各省的城乡居民保险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尽快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如部分养老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降低投资风险,达到保值的目的。部分农村养老金可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那样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营,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率。各省可将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也可自己成立基金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各地农村优势产业进行基金投资,促进农村金融内循环。完善内部审核、年度审计、责任追究、社会各界民主审计等制度,强化基金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参保人对基金投资的信心。

  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财政支持覆盖面小、农民支付意愿和能力低,养老服务成本分摊机制不健全,使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处于筹资困难和财务不可持续状态,阻碍了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杜志雄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积极探索农村养老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增强资金保障能力,逐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的连续性和共享性。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形成合力和有效协同。

  民建中央提案指出,应把乡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与乡村振兴同规划、同推进、同实施,探索集中养老、互助养老、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新型乡村养老模式,提升乡村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首先,要拓展养老供给模式,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加大独居无能力老年人危旧房改造补助力度,改善养老环境;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为乡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乡村失能失智老年人实行集中养老、医疗护理,扩大集中供养覆盖面。其次,应构建乡村养老新体系,推动保障服务新突破。深化医养结合,建立社区/村工作者、家庭医生及亲属三位一体的健康服务机制。同时,盘活社会养老资源,探索乡村熟人养老模式,建立“专兼职+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城市和乡村志愿者、社工组织广泛参与乡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关爱服务。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姚媛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ywxx/202303/t20230309_11729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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