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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面提升土地执法效能

发布时间:2023-03-04 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编者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首次全面修订。实施办法共八章八十条,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局)围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从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厅执法局就实施办法中土地执法有关方面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执法部分亮点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违法用地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全面提升土地执法效能。

  一是完善土地执法监管机制。“共同责任”“行刑衔接”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等机制,在推动实现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行联合执法,提升土地执法效能;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推进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制度化”“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通过将土地执法实践中这些好的制度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土地执法监管机制,有力提升我省土地执法监管效能,为新时期我省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

  二是明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或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如何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一直是困扰基层执法的一个难题。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一是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二是使市县两级政府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处置规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三是市县两级政府依法制定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规定后,将有效改善基层“移交难”“处置难”的窘迫局面。同时,将极大的震慑违法用地者,提升执法效能,彰显法律威严。

  三是补充完善罚则体系。《实施办法》结合执法实践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罚则体系。一是增加了违法占用未利用地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二是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条款,弥补了上位法关于违法占用未利用地查处规定的漏洞,将国办禁止性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落实耕地保护“长牙齿”的切实举措,将对我省严格耕地保护,严肃土地执法产生深远影响。

  二、记者提问

  问:刚才,发言人就完善土地执法监管机制作为本次省实施办法修订的亮点之一进行了解读。其中,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推进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制度化。请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落实上述规定?

  答:以强化“行刑衔接”为切入点,通过联合开展专项活动、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出台协作配合机制文件等方式,不断密切与公检法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管机制。比如说在专项活动方面,去年5月—12月,省厅联合省检察院开展全省土地类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倒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有力推动了全省土地违法案件处罚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在发布典型案例方面,今年以来,省厅向社会公开通报土地、矿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件43件。特别今年11月,省厅联合省检察院联合召开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情况通气会,分别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四个方面通报了典型案例。在出台机制文件方面,今年4月,省厅与省法院联合印发《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8月,省厅会同公安厅印发《四川省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本月,省厅又会同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些制度机制及工作措施将积极推进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检察监督、刑事司法等衔接工作,进一步拉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横向交流的合作纽带,开创自然资源执法领域协作共赢新局面。

   责任编辑:李雪蕊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sctpxw/2023/2/21/17eb790c76c843c4a4045ec4548411a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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