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十九条措施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要素保障
(记者 郭锋 张舰)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出台19条措施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加快推进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山西厅明确,引导项目科学合理选址选线。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加强多方案比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占、少占耕地,合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区等。
足额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管理工作,认真梳理拟于年内报批用地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将其纳入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在依法依规批准项目用地后,由国家统一配置计划指标;对暂未被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各市在“增存挂钩”核算可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保障,在项目被纳入重大项目清单后实报实销。
拓宽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渠道。对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省级从各市统筹15%新增补充耕地指标,集中统筹使用;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补充耕地确实不足的,允许以承诺补充耕地方式满足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不符合国家承诺补充耕地政策规定的近期急需实施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且所在县、市储备补充耕地确实不足的,可申请借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
改进用地审批程序。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形,不再提交省级政府论证;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10%的,从严审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时附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申请时,同时附省级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td/202302/t20230207_2775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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