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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1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案例1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查处南宁市某肥业公司生产销售劣质肥料案

  【案情摘要】2022年1月,广西梧州岑溪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南宁市某肥业有限公司在岑溪市以流动摊档方式涉嫌销售假劣肥料。根据调查摸排和抽检结果,2022年3月3日,广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启动自治区、市、县三级执法联动机制,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30多人开展突击行动,现场抓获涉案人员3人,查获标签为“伯肥牌海藻黄腐酸”(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9)准字(7184)号)的涉案肥料30吨。经调查,查明该涉案公司生产销售的该批次肥料为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劣质肥料,并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由岑溪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处理结果】岑溪市公安局受理了岑溪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并开展立案调查。经公安部门调查,涉案劣质肥料3300余吨,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公安部将此案列为2022年昆仑专项行动督办案件。

  【典型意义】农资投入品质量是农业生产安全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菜篮子与饭桌子。广西农业农村部门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并果断启动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积极打击销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确保了农业生产安全。本案的办理,除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外,同时也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执法提供了可行的参考模式,对农资生产领域的潜在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为农业投入品“农资打假”监管工作提供坚实后盾,取得了“办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

  案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刘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9日,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前期摸排,在掌握游商兜售种子的规律后,对辖区内穿山街农资市场进行突击执法,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子“特丰838”、“铁杆野香稻”、“玉银丝968”无审定号。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三种水稻种子均未通过广西审定或引种,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品种,现场查获95包共143千克涉案种子,货值金额共计995元,因执法人员及时查获,以上种子未销售。

  【处理结果】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桂农厅规〔2022〕10号)相关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特丰838”、“铁杆野香稻”、“玉银丝968”三种水稻种子,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水稻种子;2.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游商到各乡镇兜售未经审定的种子,严重扰乱种子市场的秩序,同时不开具相关票据,后续质量无法保障。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打击游商一直都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难点,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排查摸索,掌握游商兜售的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突击执法,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农户的权益。

  案例3广西来宾市王某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1日,来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象州县石龙镇开展种子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执法人员在私人房查获当事人存放的水稻种子732包,重量1098千克。经询问及查证,当事人2021年6月从地摊小贩那里购买的水稻种子进行自繁自育(种植水稻6个品种共3.1亩,收获稻谷1300千克,已销售202千克,销售违法所得126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2.没收种子1098公斤;3.处货值金额12600元的3.1倍罚款,罚款39060元。

  【指导意义】本案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这是来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立以来查获数量最大一起“三无”水稻种子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三无”水稻种子,不仅扰乱市、坑害农民,威胁到农业生产安全。严厉打击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决不能让“三无”种子坑害农民,威胁粮食安全。

  案例4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8日,大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雷平镇某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假肥料。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对涉案的“德行肥料”进行检查并抽样送检。2022年3月4日,经广西化工和环保站依据GB/T33809-2017检测,检出该产品添加0.05%噻虫嗪。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其未能提供合法的相关材料。经询问,该涉案产品系南宁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陈某某由龙州县发往大新县销售。2022年5月8日,该案件线索移交崇左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6月12日,崇左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龙州县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龙州县开展打击涉嫌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专项执法行动,对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龙州县八角乡下育村有一生产配制肥料加工厂,该加工厂内堆放有外包装标识为德行肥料的肥料约30吨。经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陈某某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其生产的肥料中自行添加了农药噻虫嗪,并在大新县榄圩、大新县全茗镇、江州区濑湍镇、新和镇、江州镇新村、驮卢镇、宁明县亭亮镇、龙州县上金乡荷村等地都有代销点,这些代销点自2022年3月以来销售上述德行肥料经营数额达55.575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陈世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该销售链条涉及跨市跨县(市)销售假农药,案情复杂,涉案假农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应予立案追诉。目前该案件线索已移交龙州县公安局进行立案追诉。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gx/t15784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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