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省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解读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省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2年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对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调剂机制、探索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增减挂钩实现跨村组区位调整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进一步规范我省省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下称增减挂钩)工作,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助力稳住经济发展基本盘,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20〕39号)关于“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必须报省级政府批准,不得下放权限”及《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 号)允许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等规定,研究出台《关于规范开展省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20〕39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流转管理。强调了国家规定的节余指标生产(调出)方范围,明确了项目实施规划审批及变更、验收及信息备案等要求。第二部分是规范通过增减挂钩实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跨村组区位调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提出了县域内自用项目批准及验收等权限、建新区布置及使用等内容。第三部分是增减挂钩计划指标管理,提出了计划指标下达、使用等要求。第四部分是有关要求,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省级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要求。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301/t20230109_77884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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