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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4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用活用好新国发2号文“水利工程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的支持政策,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要求,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水,构建水利工程土地利用良好秩序,助推水利工程又快又好建设,会同省水利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6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部门协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进一步强化用地保障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将相关项目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根据自然资源部及我省“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安排,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有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在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条件,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严格论证。项目应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是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对接水利工程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阶段,主动服务、提供咨询、参与论证;在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时,重点从合理选址、集约节约用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的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及时申报用地。

  三是改进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坝区和淹没区用地按建设时序分期报批。项目坝区、淹没区用地可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报批,在用地预审和选址阶段只需申报坝区(枢纽区)用地范围,同时对水利工程移民迁建用地、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报批做了相应。

  四是明确水库淹没区征收的相关要求。水利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林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及世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或取得有权机关同意的意见等证明材料。

  五是规范项目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资源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批,并给予土地权利人相应的损失补偿,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土地权利人的补偿义务。

  六是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生活营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301/t20230110_77888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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