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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资源报:安徽八举措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发布时间:2023-02-04 来源: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首席记者 洪曙光)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发文,提出8条具体措施,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一是规范用地预审。属于《通知》规定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实行分级预审。申请人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类型、理由等相关说明(证明)材料,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提供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二是规范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有限人为活动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市、县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申请中应注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有关情况,以及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类型、理由。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按规定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三是规范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在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新增农村道路及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省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耕地“进出平衡”等规定办理。

  四是规范建设规划许可。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修缮、修筑农村房屋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由乡镇政府办理。

  五是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属于《通知》规定的国家重大项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一并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规划选址论证等事项,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以及节约集约用地、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等具体措施,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提请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

  六是规范用地预审、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并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附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

  七是规范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审批。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由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八是严格复垦验收。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地类。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落实恢复责任。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7586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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