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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司法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深化多跨协同 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4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深化多跨协同 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提升。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明确要求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再次对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提出了要求。

  为充分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二手房交易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高交易登记安全性,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我们商省银保监局、省建设厅、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研究起草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

  (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协同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最多跑一次”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8〕206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提出六个方面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带押过户”的意义。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是落实《民法典》带押转让制度的有效手段,是对不动产转移与抵押登记协同业务的有力提升。明确各地应积极推动落地实施,加快完善配套政策,保障在押房产依法转让。

  二是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明确各地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业务合并办理,优化业务流程,精简业务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同时也要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不得转嫁交易风险。

  三是加快信贷流程改造。要求各银行机构应积极响应二手房交易融资需求,主动参与“带押过户”业务落地实施。分阶段实施银行机构同行和跨行“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四是鼓励运用预告登记,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等制度保障安全。鼓励各地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积极开展运用预告登记的组合登记类型。鼓励各地通过同一银行内部系统直接结算、引入公证资金提存、房地产主管部门开立账户以及信托、担保、资金托管等服务,确保资金划转合法安全。

  五是深化“总对总”多跨协同机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在线下业务运行顺畅的基础上,用好“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总对总多跨协同和数字化改革成果推进各方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带押过户”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六是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快推动“带押过户”政策落地见效。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应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同时,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银保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带押过户”业务推进实施中的责任分工予以明确。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 金俊,联系电话:0571-88877789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3/1/17/art_1229101716_2455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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