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桂农厅规〔2020〕10号)自2020 年10 月16日印发全区施行以来,对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原则、适用等方面进行较大调整,近3年来,国家修订和颁布涉农法律法规规章数量较多,农业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变化较大,《规定》和《基准》的部分内容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已经不一致,不能适应执法实践的需求,迫切需要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发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要求,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我厅对《规定》和《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修订的依据主要是2020年1月1日后新制定和修订的3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
1、种植业部分:种子法(2021修正)、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蚕种管理办法(2022修正)等9部法律法规规章;2、畜牧业部分: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等13部法律法规规章;3、渔业部分: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订)、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修订)、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等6部法律法规规章;4、农产品质量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1部法律;5、公共程序部分: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订)、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22修订)等4部法律和规章。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条文中对主管部门的不当表述予以修正。即将《规定》中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原条文中没有采用法言法语的个别文字进行修改,使表述更加规范。
2、在原《规定》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其内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
3、将原《规定》第十条【依法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内容修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
4、在原《规定》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减轻处罚的限度】方便基层执法人员使用。
5、将原《规定》第十五条内容改为“执法机构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应当经本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审核或执法机构案件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使之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保持一致。
6、在原《规定》第十八条后增加三条:一是【新增事项的裁量】;二是【期限】明确《基准》认定标准中提及的“二次违法”或“二次以上违法”期限为1年。三是明确本《基准》的适用范围及市、县制定本级基准的权限。
7、将原第二十条作衔接性修改,明确新《规定》和《基准》的实施时间,同时废止原《规定》和《基准》(桂农厅规〔2020〕10号)。
8、条文顺序重新排列。
(二)《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基准》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即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述更加准确。
2、调整了部分章节的架构。一是将第一章第十节“柑橘黄龙病防控”与第十一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合并,调整为第七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原第一章第七节 野生植物保护调整为第八节;原第八节调整为第九节;将原第九节“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第十节;在第四章“农产品质量”中增加一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对《基准》章节中主要版块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违法行为”的名称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保持一致,同时在“违法行为”栏下增加子项名称;二是内容结构表述方式由原来的“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裁量幅度”调整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认定标准+处罚内容”,更加便于执法人员查找、引用,使《基准》规定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
4、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原《基准》的处罚事项予以增减,同时对违法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主要是根据2020年以来国家修订的《种子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33部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来的285个行政处罚事项从违法行为名称、设定及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变为289项,其中有86个处罚事项下设了297个子项。
四、生效时间
为确保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必要的时间学习并落实修订后的《规定》和《基准》,将生效时间定在2023年3月1日起实行。
相关文件: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5687551.shtml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jdhy/zcjd/t15686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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