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肉羊防止误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技术性指导意见
牛羊肉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一些养殖者为了提高牛羊增重速度,少数收购贩运及屠宰者为了非法注水增重,故意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带来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此保持“零容忍”,坚决严查重处。监管中也发现,部分牛羊及其产品检出“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系误用投入品所致。为指导肉牛肉羊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者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更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为准。包括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酒石酸锑钾,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其中,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就是俗称的“瘦肉精”。
二、违法使用的后果
在肉牛肉羊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或者明知肉牛肉羊使用过禁用药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关部门在监督执法中,通常抽取牛羊尿液或肌肉、内脏等组织样品进行检测。根据相关科学研究,“瘦肉精”在毛发中的残留时间很长,停用12周以上仍能检测到。农业农村部据此制定了利用毛发样品检测“瘦肉精”的技术标准,只要曾经违法使用,此后将无处遁形。
三、防止误用的技术措施
(一)强化架子牛羊选购把关。养殖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架子牛羊进行育肥或种牛羊进行繁育。有条件的养殖者可以使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按照说明书上的方法对牛羊尿液进行筛查,判断要购买的牛羊近期是否饲喂过“瘦肉精”。如果没有检测条件,可以在购买时采集牛羊毛发或饲料样品,并保留购销合同和用药记录等证据,确保出现“瘦肉精”筛查阳性事件时有足够的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买方(养殖者)也将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正规渠道采购投入品。养殖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的所有组分应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农村部允许添加的中药类药物中。不购买和使用禁用、停用兽药以及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要特别注意甄别网购、上门推销、厂家直销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拒绝购买和使用以“非药品”“动保产品”“微生态制剂”“中草药”等名义进行售卖的假兽药、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条件的养殖者可进行检测筛查把关。
(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养殖者在采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养殖过程要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养殖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四)强化上市抽检。收购贩运和屠宰活牛活羊,要采取抽检或自检方式,利用快速检测试纸条判定短期内是否饲喂过“瘦肉精”,避免收购贩运和屠宰违法使用“瘦肉精”的牛羊。收购方和养殖户、屠宰场之间要提前约定责任,留下合同、票据以及动物毛发等证据,出现法律纠纷时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养殖者可进行毛发筛查把关。
信息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yw/nszd/xam/202301/t20230113_2214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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