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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3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9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对诊疗场所使用面积、设施、设备等要进行细化明确。为进一步加强诊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我们出台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共十六条。第一、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三、四条,对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使用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第五、六条,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布局、卫生、设施设备等所应具备的条件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了人员的资质条件和数量。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对医疗废弃物处置、兽药采购使用保管、免疫服务、诊疗告知、诊疗制度服务与公示、诊疗宣传等从业行为进行了规定。第十五条,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进行了细化补充。第十六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JD152022/202301/t20230116_6080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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