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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3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动物防疫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3年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以外的牛羊实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

  取得非免疫净化场(或无疫小区)资格的养殖场,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强制免疫;计划开展非免疫净化(或无疫小区)建设工作的养殖场,按规定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强制免疫。

     二、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当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相关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畜禽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具备强制免疫疫苗销售资质单位的详细信息。

  三、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四、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强制免疫计划。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对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的饲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加强督导抽查,确保实施效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疫苗接收、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疫苗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级财政强制免疫疫苗购置经费测算,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政府招标采购、调拨、下发、贮存等。

  市城市管理委、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单位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实施本强制免疫计划。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本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饲养的畜禽,采取春秋防集中免疫、日常补免和按程序免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区要严格规范疫苗采购调拨、储运保障和发放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建立疫苗台账并由专人负责,健全完善疫苗调拨、入库、保管、出库、领用等管理手续。做到疫苗精准发放,减少损耗、避免浪费。加强疫苗储存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

  (三)推进“先打后补”。2023年,我市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畜禽规模养殖场。各涉农区按照《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22〕61号)等文件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进“先打后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各涉农区做好宣传培训和工作推动等工作。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主动公开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咨询电话,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和诉求。

  (四)开展技术培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区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我市免疫计划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督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

  (五)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辖区免疫情况。积极推动强制免疫电子档案建设。

  (六)落实报告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要按月将疫苗调运和使用情况、免疫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免疫信息按农业农村部规定及时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区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样监测,于12月中旬前将全市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和免疫效果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委。

  (八)强化监督管理。各区要全面推进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0/ZCFG152022/202301/t20230129_6089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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