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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办法》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愈发繁密,其在助推我省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对原本脆弱的地质环境造成严重扰动,甚至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于制定了《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明确由原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明确地质灾害引发责任,并依据责任认定结论推进后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导致损失赔偿等相关工作。但是,由于原《办法》制定年代久远,其中存在责任认定概念不清、资质单位选择程序不严谨、专家审核环节缺失、操作流程繁琐难以实施等问题逐渐凸显,部分地方工程建设主体方与受威胁群众对责任认定工作存有争议,导致各类信访事件频发。

  为此,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启动了《办法》修订起草工作,组成调研组赴六盘水、毕节等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县(区)、乡(镇)开展实地调查与座谈研究,找准原《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重新修订成文后,又再次向9个市(州)自然资源部门、三大地勘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新《办法》针对多年来我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痛点问题进行了有效完善,明确概念界定、细化操作流程、规范工作要求。这里对其中三项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界定概念范畴。责任认定工作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责任,并将认定结论将作为后续治理与赔偿的法定依据。为此,必须厘清责任认定工作的概念范畴,以确保工作程序合法、结论有效。在第二条中,《办法》明确了责任认定的三个概念要点:一是责任认定必须由申请人发起;二是责任认定开展主体为自然资源部门;三是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责任认定工作时,应当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符合这三个要点的,即属于地质灾害责任认定。

  (二)明确申请对象。责任认定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少数人制造争议谋取私利的手段,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认定工作的合法申请对象。在第三条中,《办法》明确了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的申请人必须为地质灾害直接利害关系人,因审判工作需要或者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委托,人民法院或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作为申请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不能提起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避免各类恶意申报、炒作。此外,在第六条中,申请人在提起责任认定申请时,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申请资格。

  (三)细化调查程序。过去开展责任认定工作中,常常出现责任认定利害关系双方对调查程序、调查内容提出质疑,导致双方对责任认定结论不认可。为此,《办法》对调查过程中的程序进行规范与细化,明确了责任认定双方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权益,也自然资源部门、资质单位、审查专家的工作程序与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是增加商选程序。在第八条中,规定了资质单位的商选流程,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居中组织方,组织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共同商选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的资质单位,确保调查工作公正公开。

  二是规范调查工作。在第十一条中,规定了资质单位的调查工作具体内容,明确了各类调查成果资料的要求,确保调查结论科学有效。

  三是明确责任义务。在第十二、十三条中,明确了申请人和被认定人协助配合调查的义务,规范了调查过程证据认定程序,增加了调查人员回避原则,确保责任认定结论客观真实。

  四是严格审查程序。在第十四、十五条中,增加了专家组审查程序,对专家组构成与专家抽选办法、专家组审查方式与审查要点进行细化规定,对责任认定工作成果质量审核把关,进一步确保了责任认定结论的严谨可靠。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301/t20230105_7783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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