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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市原测绘管理条例于2000年5月施行至今,已超过22年时间,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行业管理需要。

  一是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相继修订《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增加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测绘工作监管、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平台共建数据共享、应急测绘保障等内容,为适应改革发展,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装备革新,需要修订原有条例,强化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支撑,以期更好服务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的需要。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产品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泄密风险增加,保密形势严峻;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错绘、漏绘地图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众对测绘地理信息产品的需求、依赖日趋明显,地理信息服务和市场应用衔接不够;信息共享机制缺乏,信息孤岛客观存在;重复测绘时有发生,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因此,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法律层面推动解决行业问题。

  三是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需要法规支撑。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形成历史性的交汇,地理信息产业也正面临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依托的信息化多业共生、融合发展的模式,孕育了丰富的地理信息新业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是国家战略新兴高新技术产业,与国民经济、国防安全、社会民生息息相关。在此形势下,迫切需要推进地方性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为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规政策支撑。

  二、立法过程

  一是开展了市内、市外实地调研。赴浙江、河北、江苏、广东等进行立法调研,前往部分单位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共建共享、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调研。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条例》广泛面向社会公众、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有关部门书面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09条,经逐条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60条,各方意见已达成共识。三是进行了专家咨询论证。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召开《条例》专家咨询会,对《条例》进行了逐条讨论,前后收集到修改意见61条。

  在工作调研、征求意见、专题论证等工作基础上,根据各方意见先后20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正文。

  三、新修订《条例》主要内容

  (一)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一是落细落实管理职责,明确市区(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事权,明确基础测绘、安全生产、数据保密、成果质量、成果汇交等管理权责。二是适配行业发展新方向,新增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卫星导航基准站备案、地下空间测绘、应急测绘条款。删除现行条例“测量标志保护”章节,整合到“测绘基准和基础设施”章节。三是结合实际拓展管理边界,新增航空摄影空域管理、成果共享互认、行业测绘管理条款。四是强化地图管理,新增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明确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的主体和奖励与处罚措施,重点补充互联网地图编制、审核、发布和公益性地图更新的相关规定。

  (二)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一是新增卫星导航基准站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备案管理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二是完善地图安全管理,明确行政区划地图、教学用图数据安全责任。三是完善成果保密制度,新增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管理条款,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的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

  (三)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全面深化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切实推进测绘地理系信息管理简政放权。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体系。一是下放管理权限,下放中心城区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权,下放各区(县)成果汇交管理权等。二是优化流程,删除测绘资质管理部分条款,优化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成果汇交等程序。三是优化环节,新增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条款,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项测绘中介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一并测绘服务。四是强化信用结果应用,新增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条款,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强化信用结果应用。

  (四)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共享服务与产业发展

  大力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应用,助推测绘地理信息高质量发展。一是建立健全机制,明确共建共享责任部门和标准,新增避免重复投资、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条款。二是延伸服务范围,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纳入测绘基础设施管理,新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政务信息化系统数据使用条款。三是强化地理信息管理,促进产业发展,增设专章,明确促进产业发展总体目标,新增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和地理信息产业条款。

  (五)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责任

  一是删除部分条款,删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上位法已有规定的罚则,删除汇交、管理、提供测绘成果等不适应当下管理情况的罚则。二是新增部分条款,新增卫星导航基准站公共服务、测绘作业证使用、地图编制等领域相关罚则,为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提供支撑。


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wgk_186/zcjd/202301/t20230103_11445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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