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3年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1
2023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
同时,要统筹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新城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市级农业农村局,经市级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鹿、骆驼等进行О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全省(丹东市、本溪市、营口市除外)对普通牛羊实施强制免疫。奶牛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奶牛养殖场应逐级报市级农业农村局评估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免疫前应对全群进行布病检测并扑杀所有阳性畜。2023年1月31日前,各市农业农村局应将本市奶牛免疫场名单报省厅备案,省厅将报农业农村部公示。奶畜布病免疫疫苗由养殖场自行采购,不纳入先打后补项目。
狂犬病,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执行。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免费供应疫苗的方式推进狂犬病免疫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对疫苗派送、保管、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免疫操作等强制免疫工作的各环节作出具体部署,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保证可操作性。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1〕216号)要求,深入推进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鼓励所有养殖场户参加先打后补工作。2023年1月1日开始,全省对符合《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规模标准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场,不再供应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地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先打后补工作可使用辽宁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强制免疫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进行申报、审核等工作(业务联系人:宋科长 024-88417448 平台技术联系人:王技术 18530036020 杨技术13673624350)。
(三)加强疫苗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不含大连)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疫苗招标及管理工作。省级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供应区域及价格,市级确定疫苗采购数量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各地应建立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加强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疫苗冷链建设,确保疫苗处于有效保存状态。各疫苗管理使用单位、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疫苗台账和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并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卡,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要详细记录。
(四)强化技术培训。各地要组织做好免疫技术培训,确保疫苗免疫次数、剂量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操作。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疫苗要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保存,按要求规范使用疫苗,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及时救治。布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免疫过程中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避免防疫人员感染。活疫苗空瓶要及时回收,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灭菌处理。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地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免疫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要将免疫信息及时逐级报至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在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价免疫效果及疫苗质量。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组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强制免疫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评估等工作,为疫苗招标及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补免。对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时,应查验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核查调运畜禽来源及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并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中标注到达地饲养场(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及属非法引入的畜禽禁止调运。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例行性监督检查时,要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检疫管理模块中查询调入监管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掌握调入动物到达地址及到达场(户)信息,及时开展落地监管。加强饲养场(户)的饲养情况核查、比对,追查增加动物来源、减少动物去向,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引入、出售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保障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经费。
附件2
强制免疫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高风险区的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4.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口蹄疫传入高风险地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4.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4.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四、布鲁氏菌病
1.规模场
普通牛羊:S2疫苗口服、皮下或肌肉注射,具体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奶牛:全群普检净化后,可对3~4月龄健康犊牛进行皮下注射A19疫苗,泌乳期奶牛禁止免疫,也可采用其它疫苗免疫,具体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采用GB/T 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ELISA方法检测抗体。评估免疫后的抗体转阳率,一般在免疫后4周进行抗体检测,A19疫苗和M5疫苗注射免疫的抗体阳转率一般不低于80%,S2疫苗灌服的抗体阳转率各地可根据历年的转阳率情况确定。
五、猪瘟
1.商品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2.种公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3.种母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4.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1.种母猪:在阳性不稳定猪场,一年免疫3~4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
2.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其他疫苗,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3.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免疫28天后,抗体阳性个体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七、新城疫
1.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2.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3.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HI效价≥25,判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八、狂犬病
对三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九、炭疽
对近3 年发生过炭疽疫情的地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免疫范围,开展预防性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dgkwj/202212/t20221228_4723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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