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规方面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31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政策解读
(一)虽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设定了用地批准书许可,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涉及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该项许可是否已取消?是否意味着“两证合一”后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定法律依据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答复意见: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二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取消,只是不单独核发,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统一核发。“两证合一”后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定法律依据目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据了解,目前国家正在起草《国土空间规划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未来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定将由《国土空间规划法》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来进行规定。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zcwj/zcjd/tzjzc/10804049018934423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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