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5年省政府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琼府〔2015〕9号)施行以来,总体效果良好。但是,随着自贸港建设中各类用海需求增多,部分条款规定未能适应新发展形势需要。因此,海南省人民政府对其组织修订,并已于近期公布实施了《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4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聚焦企业需求,释放企业发展活力,推进了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同时加强了海域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出让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有:
(一)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政策。2018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严格管控的措施,根据国家政策,围填海审批权限已上收至国务院,省级再无围填海审批权限,因此《办法》删除了“填海造地用海的审核批准”等相关内容。
(二)强化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服务。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并参照广东省做法,《办法》新增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专门明确海域使用论证编制、公示、评审等,并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从原来的审批中间环节调整至用海申请前,作为用海申请审批的前期服务工作,大幅缩短审批时限,解决了“审批等论证”问题,优化营商环境。
(三)取消用海环评的前置审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2018)》,《办法》将环评相关条款删除,用海审批不再以环评为前置条件,环评文件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均可提交,大大缩短了用海审批期限,解决了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等环评”的问题。
(四)减化渔业养殖用海程序。《办法》规定,选址在政府选划并已完成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的海域范围内的养殖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可不再开展海域评估,标底、底价以海域使用金标准确定。有效解决了养殖企业多次反映的审批程序复杂、耗时长、用海前期费用成本高等问题。
(五)明确海域使用审批出让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要求,《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三沙市海洋局和已划转审批职责的市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审批出让管理工作。
(六)优化海域使用审批出让流程。《办法》简化非必要审查环节、设置可并行程序,将市县政府的用海审批时限由39个工作日缩短至19个工作日,省政府的用海审批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将招拍挂出让交易时限45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深化了“放管服”改革。
附件: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流程图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211/t20221128_3317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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