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十大亮点(二)
原文件链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开栏语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重大举措,也是保障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法治武器。
在该实施办法施行之际,本公众号将陆续刊发《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大亮点,以供广大读者学习交流。
亮点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办法》主要作了以下细化规定:一是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并且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以及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等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进行考核的内容。二是推行田长制,将田长制上升到法规层面。《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三是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办法》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水产养殖设施建设、扩大自然保护地范围、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四是严格耕地转为非耕地,遏制“非农化”“非粮化”。《办法》规定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禁止占用耕地从事下列行为:(一)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二)违反规定绿化造林;(三)超标准建设绿色廊道;(四)违反规定挖田造湖造景;(五)违反规定从事非农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五是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生产的审批规定。《办法》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不满五十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二)五十公顷以上,不满二百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二百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六是增加了耕地遭到破坏和荒漠化、盐渍化的鉴定部门。《办法》规定耕地因人为因素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需要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鉴定。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1152/632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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