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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海域使用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申请和市场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科学依据。近一段时间,自然资源部陆续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海域使用申请人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政策基础上进行了摘录和整理,以问答形式制作了相关指南,方便有关单位学习和应用。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是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二、什么单位可以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没有资质要求。

  三、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需要收费吗?

  根据有关规定,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机构不向海域使用申请人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与所评审项目有关的费用。

  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有哪些注意事项?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由一个编制主体主持编制,并由一名编制人员作为论证项目负责人。海域使用论证编制工作实行实名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没有实际参与编制的论证报告上署名。

  编制主体对所提交论证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论证项目负责人对论证报告质量严格把关。鼓励编制主体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信用承诺、内部审查和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形成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

  海域使用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应与编制主体签订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技术合同。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应当填写海域使用论证现场勘查记录,记录事项包括勘查时间、内容、主要参与人员、使用设备和勘查情况等,并由论证项目负责人签字。海域使用申请人在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时,应当一并提交现场勘查的原始记录和数据。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时,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海籍调查、宗海图编绘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编绘宗海图。

  五、哪些情况属于海域使用论证编制主体失信行为?具体有哪些约束措施?

  海域使用论证编制主体存在以下情况的,属于失信行为:

  1.未按要求承接相关论证工作的;

  2.未落实实名制署名要求的;

  3.论证报告内容和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

  4.未按要求与海域使用申请人签订论证报告编制技术合同的;

  5.未按要求在信用平台提交或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

  6.拒不配合或阻碍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在信用平台填报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8.编制的论证报告存在抄袭情形的,或者采用的数据、资料无效、弄虚作假的;

  9.编制的论证报告因质量问题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后核实无误,在社会和行业内产生恶劣影响的;

  10.编制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损害海洋生态、损害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等情形仍给出用海可行结论的;

  11.发生其他失信行为的。

  发现编制主体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公开,向海域使用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期为5年,并在质量检查中加大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编制主体所编制报告的检查力度。

  编制主体编制的论证报告1年内2次质量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或者1年内2次因失信行为被公开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失信行为认定程序,将上述编制主体列入信用约束名单,通过信用平台予以公开。列入信用约束名单的编制主体,2年内不得承接或者参与论证报告编制工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也不得接收其编制的论证报告。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qtgg/hyhdc/10802536478429573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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