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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关于《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开发利用处

   

  一、制定《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是什么?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出台《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严格临时用地监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同时,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发〔2017〕14号)即将到期。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贯彻落实自然资规〔2021〕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临时用地的范围是什么?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用地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范围,避免出现临时用地范围不统一、随意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等问题。

  三、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的规定。

  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办法》与国家临时用地政策一致,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四、临时用地由哪个部门审批?

  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都包括哪些?

  《办法》明确了临时用地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建立共同监管账户,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

  六、临时用地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临时用地实行属地监管,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即将到期或者完成复垦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验收文件及现场照片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局政务网上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督促检查,对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区,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将要求所在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xzcjd/202212/t20221209_6054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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