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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鲁农机字〔2022〕1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有关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商省财政厅同意,确定开展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12日   

  

  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全面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提高粮食烘干机械化水平,补齐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着力引导我省农机化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装备的需求,加快我省“两全两高”农机化发展步伐,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二、补贴产品及补贴对象

  (一)补贴产品。根据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实际和资金规模,确定对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等进行补贴试点。试点实施前购置的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不得申请补贴。已纳入我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试点区域和补贴标准

  (一)试点区域。全省所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县(市、区)。

  (二)补贴标准。单套补贴限额不超60万元,具体按照《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补贴资金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解决。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本县补贴资金总量的10%;单套补贴额度超过本县资金总量10%的,不超过1套。

  四、资质条件

  (一)产品资质条件

  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参照《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建设技术规范》(见附件2),达到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企业资质条件

  本着保证产品质量、保障购机者权益的原则,参与试点的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原则上由主要设备生产企业一家集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内容;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固定生产场所,能够生产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或主要设备,能够提供安装服务,具备售后服务能力;自行选择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组成部分,并保证生产或所选设备均为出厂新品,保证其质量、性能指标要求,对选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管理、监督并负主体责任;自愿申请将其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责任和义务,并履行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配合核验和抽查,进行用户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

  五、工作程序

  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实行“先建设使用、后验收补贴”的程序,建设完成使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由省级组织生产企业投档,确定补贴产品,并组织制定粮食烘干成套设备第三方核验机构名单,公开发布;市级加强指导和监管,组织各县推进试点工作;县级组织核验、兑付资金。购机者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选择第三方核验机构进行验收。购机者、核验机构、生产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产品投档。发布实施方案和补贴标准,组织生产企业自主投档,并对企业投档产品进行形式审核,确定补贴产品。公开征集具备资质的机构参与粮食烘干成套设备验收核验,确定第三方核验机构名单,公开发布。

  (二)补贴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拟新建成套设施装备的农业生产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拟新建成套设施装备的建设地点、类型、规模、用途承诺书等有关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资金规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立补贴对象,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自主购机。具有补贴资格的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建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携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发票原件、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四)现场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核验机构,依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规定,对照《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额一览表》中有关技术配置参数要求,开展现场核验工作,并由第三方核验机构出具核验报告。

  (五)资金兑付。对已经验收通过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到补贴对象。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六、保障措施

  (一)着力强化组织领导。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稳步推进。要注重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取得应有成效。

  (二)着力强化责任落实。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要求,要配合购机者和农业农村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并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情况的监管,加强机具事后抽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安全规范。

  (三)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关注试点产品市场情况,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调查,对于违规失信行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严肃查处。

  年度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挖掘和提炼工作经验,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1.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额一览表

        2.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建设技术规范

  

  

  附件:

   附件1: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补贴额一览表.xls附件2:山东省粮食烘干中心建设技术规范.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12/t20221212_4187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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