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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6月12日,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黔自然资规〔2019〕4号)。现因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六部委印发《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可借鉴易地扶贫搬迁标准”,新国发2号文明确“支持对处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的人员分批实施避险搬迁”等原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要求,对《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编制过程

  2021年7月省自然资源厅启动修订工作,2021年10月,书面征求了省财政厅、省三大地勘局、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共收到69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了6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5条。2022年3月8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形成《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2022年3月31日,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项目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修订之后的《项目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分别为总则、部门管理职责、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与管护、项目监督检查、附则。重点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细化工作职责

  按“省本级”和“省对下”项目,进一步细化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职责,完善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与管护分级责任制。

  (二)明确“先入库后实施”的原则

  完善建立了项目库,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项目库建设的管理规定,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循环机制。在原有工程治理和避险搬迁项目要求入库的基础上,增加了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能力建设均应完成前期工作并录入项目库,方可申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三)规范避险搬迁方案

  增加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编写提纲,明确避险搬迁项目应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原则上以统规统建方式为主,提前做好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旧房拆除和复绿复垦。

  (四)实行项目总承包制

  实行工程治理项目勘查、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制,并细化了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职责,压实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职责,目的在于避免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项目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互相推诿扯皮。

  (五)完善项目管护内容

  明确能力建设项目中安装自动化监测设备、配发应急装备等,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灾损、盗损、移装处置和定期监测等运维管护。

  (六)强化项目监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完成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强化项目信用管理,建立不良诚信记录通报制度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告。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jd/202211/t20221103_76992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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