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修订了《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避险搬迁、能力建设和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治理项目等类型。
第三条 承担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应类型等级资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评审、验收实行专家审查责任制,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从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为7人,其余项目不少于5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同配合做好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项目(以下简称“省本级”项目)的实施,督促指导所辖各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利用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投资实施项目(以下简称“省对下”项目)的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同配合做好“省本级”项目的实施,作为“省对下”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省本级”项目设计、评审、实施、验收等工作;负责“省对下”特大型和大型工程治理项目勘查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特大型工程治理项目的最终验收,避险搬迁和能力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省本级”项目实施;负责“省对下”项目立项初审,特大型工程治理项目初步验收,大型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和能力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第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省本级”项目实施;负责“省对下”项目立项申报,依法确定项目参建单位并对项目实施开展常态化管理,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做好中央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和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项目管理系统录入填报工作。将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相关单位管护,按程序对治理完成的隐患点进行销号。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并在财政职责范围内配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坚持“先入库后实施”,原则上未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需紧急建设的工程治理项目应在项目完工前按立项程序履行补库手续。“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各地可随时申报入库,储备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循环机制。
以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储备库”:
(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三)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四)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已实施完成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入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本级”项目,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由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负责申报入库。项目申报资料包括:
1.申请书(阐述清楚项目政策依据、项目概述、实施周期、资金需求等内容,项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
2.绩效目标表(明确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3.立项评审论证情况(包括组织项目入库审核或评审论证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4.实施方案(附专家审查意见和签名名单);
5.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二)“省对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贵州省电子政务网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入库。项目申报资料包括:
1.申请项目入库文件(阐述清楚项目政策依据、项目概述、实施周期、资金需求等内容,项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
2.绩效目标表(明确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3.立项评审论证情况(包括组织项目入库审核或评审论证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4.承诺书(承诺按期完成绩效目标、及时拨付资金以及组织初步验收);
5.详细勘查及施工图设计(编制大纲见附件1)或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
6.专家审查意见(附现场核查表和签名名单);
7.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入库项目需开展立项审批和前置审计的,应在项目入库前完成。项目资金下达后,不得以项目需开展立项审批和前置审计影响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主要审查事项:
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围绕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必要性,对本辖区“省对下”项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入库项目,采取现场核查和室内审查,对实施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可行性、资金绩效合理性和项目可实现性等进行把关,并出具评审意见。
现场核查和室内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涉及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类型和形成机理判定的科学性,隐患威胁范围和威胁对象确定的合理性、真实性;
2.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必要性、紧迫性;各岩土工程参数取值的科学性、合理性;拟采取防治措施的可实现性;
3.勘查成果资料的客观真实性,拟采取防治措施技术可行性、资金绩效合理性;投资概算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4.与相关规划衔接、项目用地、缺口资金保障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治理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治理申请和资金概算,同步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对口技术保障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及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商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省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后,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时限完成实施,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实施周期需要延长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书面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商相关部门后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勘查、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制(由同一单位承担项目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任务)。县级人民政府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定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同一资质单位和有从属关系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个工程的总承包和监理工作。因实施方案变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概算预算增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总承包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成资金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
(二)独立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并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来源及数额、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施工期限以及项目参建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项目竣工后设立工程碑,明确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参建单位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护、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为避险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按招投标法组织实施。避险搬迁项目应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原则上以统规统建方式为主,做好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旧房拆除和复绿复垦。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结转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十七条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避险搬迁、能力提升和需紧急建设的项目只开展最终验收。“省本级”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成果反馈相关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理完成项目档案资料电子版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归档备案。“省对下”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整理完成项目档案资料电子版,报送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完成设计工作任务后,由组织实施单位开展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由组织实施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组织最终验收。
第十九条 “省本级”能力提升项目,完成设计的工作任务后,由组织实施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开展最终验收。“省对下”能力提升项目和需紧急建设的工程治理项目,完成设计的工作任务后,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最终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治理项目,完成资金文件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初步验收和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并经过1个水文年的监测试运行合格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竣工最终验收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开展最终验收(相关报告、意见编制提纲见附件3-11)。
第二十一条 避险搬迁项目,完成专项资金文件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以及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投入各项工程分别进行单项验收。单项验收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最终验收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12),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最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能力建设项目中安装的自动化监测设备、配发的应急装备等,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有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灾损、盗损、移装处置和定期检测等运维管理。工程治理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由有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书面移交相关单位予以管护。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流程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专家和检查组深入一线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实施进度滞后、资金执行率低等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省本级”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上季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实施进度台账、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对下”项目,市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强化督促指导,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报告本辖区上季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实施进度台账、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全过程、全流程监督管理,定期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项目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相关实施主体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并向全省通报。
(一)在项目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详细勘查及施工图设计经专家组审查,报审金额超过审定金额50%的;
(三)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场检查,项目负责人、监理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2次不在项目施工现场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告。
(一)2年内不良计录累计达到3次的;
(二)在实施过程中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弄虚作假的;
(三)详细勘查及施工图设计经专家组审查,报审金额超过审定金额100%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非公平竞争行为的;
(五)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人民群众生命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监督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可以参照中央、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黔自然资规〔2019〕4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588号)自行废止。
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zcfg/202211/t20221103_7699237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
2020-07-15致上饶市政府陈云市长...
2020-05-13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张...
2020-05-13致沈阳市市纪委书记、...
2024-01-12致上饶市委马承祖书记...
2020-05-13土地性质:一定要辨别...
2020-04-28圈地千亩国际健康峰会...
2020-04-23农村土地新政策,抛荒...
2020-04-24黑土地“金豆子”鼓了...
2020-04-28
热门资讯
2023年上半年土地...
2023-07-21“五位一体”金融支农...
2023-05-13芜湖市创新推行党组织...
2023-04-15“千万元村”的诞生秘...
2023-03-11安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
2023-03-04轻轻松松“颗粒归仓”...
2022-12-24土地托管“托”起好日...
2022-12-082022年第三季度土...
2022-12-08乡贤理事会“理”出文...
2022-12-08土地托管,种地打工两...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