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贵州省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用地预审与选址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贵州省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用地预审与选址的复函遵义市自然资源局、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贵州省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一、该项目属水文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已列入《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项目清单,水利部办公厅以《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实施的通知》(办水文〔2022〕245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我厅原则同意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二、该项目选址涉及习水县、桐梓县等18个县(市、区),拟用地面积0.1809公顷,其中农用地0.134公顷(耕地0.03929公顷,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116公顷,未利用地0.0353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三、项目经审批(核准)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获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四、项目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项目所涉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项目涉及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五、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费用,按照“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项目申请用地范围与贵州省锦屏县阳艾金矿普查探矿权、贵州省正安页岩气勘查等矿业权重叠,应及时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八、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有效期为3年。 年 月 日抄送:习水县自然资源局、桐梓县自然资源局、正安县自然资源局、务川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道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江口县自然资源局、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福泉市自然资源局、荔波县自然资源局、岑巩县自然资源局、从江县自然资源局、黄平县自然资源局、黎平县自然资源局、榕江县自然资源局、天柱县自然资源局、锦屏县自然资源局。原文链接: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zfxxgk/fdzdgknr/zcwj/tfwj3/202212/t20221201_77284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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