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依法并按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江西省测绘局行政许可。 二、省测绘局受理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其数据成果;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测绘为目的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国家测绘局委托江西省测绘局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含江西省区域内的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据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三、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制度存储设施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提供原件,见附件一);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函(提供原件,见附件二)。 (四)需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项目的设计书或合同书及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首次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提供: (一)企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并盖章); (二)具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原件,并须单位盖章); (三)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提交原件,见附件三)。 五、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 (一)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属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到省测绘局开具证明函; (二)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属省测绘局受理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函,其中: 1、属于中央机关在赣单位的申请人,可以提供其所属的中央机关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者单位县(处)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2、省级机关或所属单位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省测绘局指定的省直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函; 3、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4、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六、依法申请无偿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公函,说明申请目的和理由(涉及国防、军事秘密的除外)。 申请使用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被许可使用人需与提供单位签订《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样式见附件四)。 七、原《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于2007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八、证明函由省测绘局统一印制、发放。请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归口管理单位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省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处领取。 有关文本可在江西省测绘局网站下载。 附件: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略) 2、《江西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3、《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略) 4、《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
原文链接: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2/12/8/art_29167_4285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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