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方成
时 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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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方成
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大家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家知道,2022年5月27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便于介绍,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帮助大家更加全面了解《实施办法》,借此机会,我就修订《实施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新《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
我省《实施办法》自1988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经历了5次修正和2次修订,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此次全面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适应上位法修改的需要。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施行,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我省旧的《实施办法》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为贯彻落实上位法修改要求,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旧的《实施办法》进行及时修订。
二是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旧《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耕地保护等需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之一,我们将修订《实施办法》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坚决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严格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
三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土地问题作为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事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按照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我省先后组织开展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取得了丰硕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对旧《实施办法》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
四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说,农村土地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农民增收致富的核心资产。新时代新阶段,必须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修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农民群众关心的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新的政策纳入新《实施办法》,从法规制度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是提升我省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随着我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特别是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了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及时予以总结,并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以夯实法治基础,提升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以及相应的编制、审批、备案、公布、实施、修改等程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同时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以及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2.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省是耕地大省,守好耕地红线,严保严管是关键。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作了以下细化补充规定:一是强化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在要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基础上,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剥离做出特别规定,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三是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禁止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是加强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3.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细化了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费的标准和分配方式,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职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申请和实施主体,特别指出的是新《实施办法》还着重强调“申请征收土地需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相关规划、计划要求”。二是分类明确农村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特别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突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三是收紧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审批权限,新《实施办法》将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构建严格高效的建设用地管控制度。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看,我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城镇用地粗放利用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村庄用地规模还比较大、比重还比较高。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管控制度,全面提升用地效率,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支撑。为此,新《实施办法》针对建设用地管控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土地要素配置新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二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拓展至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为文化、旅游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三是创新建立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对因依法批准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用地范围调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可以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向原用地批准机关申请对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调整。四是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宅基地用地标准、申请条件、退出、不予批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美丽乡村建设用地需求,新《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同时出于便民考虑,规定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7222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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