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22年1月开展《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研讨会,听取有关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借鉴四川、贵州、浙江等省份的经验做法,书面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商会、协会意见,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于2022年9月30日联合印发《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七条,对各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和审查、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与监管、项目变更、项目验收、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了规范。《安徽省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皖国土资〔2015〕47号)和《安徽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皖国土资函〔2016〕1641号)同时废止。
《办法》提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等。按照“搬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措施。
《办法》规定,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等项目,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补助50%;搬迁避让项目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标准由每户3万元提高到每户6万元。
《办法》明确,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以及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的职责分工。简化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申报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搬迁避让项目由省级验收修改为市级验收、省级抽查;排危除险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变更方案审查,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备案;各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将根据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解读机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 地质勘查管理与灾害防治处
联系人: 黄智
联系方式: 0551-62553147
原文链接:https://zrzyt.ah.gov.cn/public/7021/147027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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