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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按照2018年10月22日娄勤俭书记省委常委会研究三季度经济形势时“十天之内出台企业减负政策”的指示要求,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精神,全力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我厅结合实际,从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优化用地、用矿、用海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出台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起草过程中我们本着用足用好各项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放宽眼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的一些经验做法。同时,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清理和停止实施不相符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地生效。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八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加大各类用地用矿用海规划保障力度,确保重点急需项目开工建设。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空间规划,统一规划国土空间布局,引导用地单位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选址,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用地、用矿、用海条件,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优先和精准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高质量项目,省留用地计划支持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

二是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积极推行差别化地价政策。产业项目较多、投资总额和投入产出强度超出全省平均水平50%的地区,可根据实际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支持。允许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意见》要求,要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完善以基准地价、区段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建设用地价格成果分类体系和更新机制,编制科研研发类用地基准地价,建立工业用地和商办用地合理地价调节机制。其中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根据产业性质、准入评价分类结果实行差别化的出让起始价政策。

三是深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行工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以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为降低企业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总额,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可不超过30年。《意见》鼓励多措并举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要求抓紧推进全省围填海现状调查工作,为盘活存量用地、用海提供依据。此外,要求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水平,对利用“三废”资源的免收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对超过一定额度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采取首期征收20%的征收办法,减少企业风险成本。

四是提出设立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推动实现不动产登记进一步提速,年底前实现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设不动产抵押登记银行代办点,方便企业申请贷款时同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附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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